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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绍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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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98号
  • 案件名称

    施绍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施绍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施绍云,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被执行人起联彪,男,1980年12月0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施绍云与起联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起联彪应支付施绍云劳务费14075元。因被执行人起联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起联彪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起联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起联彪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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