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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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312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312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1982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彦清,系原告父亲。被告:马某2,男,回族,1975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后,因被告马某2外出打工无法送达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马东花由原告抚养;3、判令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其中砖木结构房屋两面共9间,价值约12万元;农用三轮汽车1辆,价值1万元;嫁妆摩托车1辆,价值8千元;饲养骡子、牛、羊等牲畜若干,价值至少6万元。以上共计19.8万元);4、判令被告给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帮助金60000元;5、判令被告给原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400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3年10月按乡俗举办了婚礼,原告到被告家一起生活,之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下女儿马东花和儿子马麻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先后购买了农用三轮车1辆,饲养了骡子1匹、牛1头,羊40多只,并盖起了砖木结构房子两面,共9间。结婚后,由于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双方曾于2008年离婚,不久又复婚。同年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复婚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但丝毫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而且被告父亲也多次殴打原告。其中2009年农历四月、8月的两次尤为严重,被告伙同其父亲用木棍、铁火钳、麻绳等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上、胳膊上、头上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半个月,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更没有出一分钱,由原告母亲向亲戚朋友借钱给原告治好了伤。2010年以来,原告由于遭受被告及其父亲经常殴打,精神压力太大而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被告不但不给原告治病,反而将原告赶出了家门,原告因有病不能外出打工糊口,至今和女儿马东花寄居在娘家。2012年、2017年,原告的病情加重,先后在兰大二院、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的病情从未过问过,也没出过一分钱的治疗费,原告母亲先后向亲戚朋友借钱累债18万多元,至今没有还清。2018年,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和义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令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没有和好,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代理人马彦清诉称: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我养,按照年龄、按照药费处理给我钱。如果原告自己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我没有要说的话,我一分钱不要。如果原告与被告离婚,我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每年吃、穿、买药的各项费用至72岁,我计算的是15万元。被告马某2辩称,结婚时间和孩子的出生时间如原告所述,双方自马东平出生不久分开居住至今,大概十二年。在这十几年我叫过原告很多次,原告的家人都不让她回家,现在分居太久了,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女孩马东花,也同意原告抚养。如果原告抚养不起,我也可以抚养,我和原告不要抚养费,儿子马东平由我抚养。原告要求的分居期间的扶养费及医药费我不同意出,我已经被法院判决,出了20210元了。现在我不愿掏钱。我是精准扶贫户,已经四五年了,给我贷款4万元,给了2万元的羊20只。家中户口上就我和男孩马东平二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结婚登记表。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按乡俗举行了婚礼,被告马某2系再婚,婚后于2006年1月10日生育了女孩马东花,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7年4月20日生育了男孩马东平,现随被告马某2一起生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为房屋3间。被告马某2的债务为精准扶贫贷款3万元。双方无共同存款。2007年双方分开居住,至今分居生活13年之久。另查明,原告起诉中要求分割的房屋12间,被告称该房屋由被告父亲与被告前婚长子居住,属于被告父亲及前婚长子,双方户籍已经分开,被告和孩子马东平另家居住,但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家中修建的,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精准扶贫项目帮扶给被告的20只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13年之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分居期间,因原告患病,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扶养费用,经法院判决,被告马某2共给付原告扶养费用20210元。2018年被告马某2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20年3月30日,原告马某1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孩子的意见,马东花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马东平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马东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二、女孩马东花由原告马某1抚养,男孩马东平由被告马某2抚养,双方孩子抚育费自理;三、被告马某2给付原告马某1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0元与经济帮助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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