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炳然、冷保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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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80号案件名称
莫炳然、冷保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莫炳然;冷保辉;胡小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莫炳然,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冷保辉,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胡小琴,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炳然与被执行人冷保辉、胡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炳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冷保辉、胡小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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