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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炳然、冷保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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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80号
  • 案件名称

    莫炳然、冷保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莫炳然;冷保辉;胡小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莫炳然,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冷保辉,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胡小琴,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炳然与被执行人冷保辉、胡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炳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冷保辉、胡小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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