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龙与蒋贤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4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景龙与蒋贤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景龙;蒋贤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龙,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蒋贤良,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景龙(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贤良(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制作的(2019)湘0528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贤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景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9月4日、9月6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蒋贤良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陈景龙如果需要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2021年9月15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崀山镇连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及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贤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7日,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昌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724号 下一篇 那斯拉洪·阿布都热依木、布买里亚木·海拉洪等帕某、艾某、宋红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4执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