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英、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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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500号案件名称
王莲英、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莲英;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莲英,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34号樱花园小区内28号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群,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莲英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王莲英的起诉,事由是:王莲英已向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双方已和解。王莲英同意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莲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永审 判 员 王 歆审 判 员 毕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艺聪书 记 员 张文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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