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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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7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931.6元,应收执行费4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355.6元(含执行费424元),所扣划案款34931.6元已全部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9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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