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同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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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380号案件名称
韩同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同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李晓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晓泽;刘业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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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同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丹东市元宝区财神庙街6-1号。负责人:刘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福林,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雨,女,1993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李晓雨哥哥),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99-3号103室、203室。负责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令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审被告:于晓泽,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刘业延,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韩同春、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雨、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于晓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曾庆飞驾驶的车辆与于晓泽驾驶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林海、林博宇当场死亡,李晓雨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曾庆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晓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韩同春作为于晓泽的雇主,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韩同春驾驶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系李晓雨针对林博宇死亡赔偿要求涉案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针对林海死亡赔偿和李晓雨医疗费损失的赔偿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结合该案确定的林海死亡赔偿和李晓雨医疗费损失的赔偿数额,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韩同春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不足的由韩同春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在未结合另案赔偿数额的基础上,自行酌定应预留韩同春在阳光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份额不当。故本案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应以另案判决数额为依据,重新对此作出判决。关于阳光保险公司在二审中上诉主张涉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在商业险中赔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的情形下,精神抚慰金应优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优先赔偿,一审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商业险理赔范围不当。一审法院重审时对李晓雨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依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重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商业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部分进行赔付。另外,韩同春二审中提出曾庆飞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曾庆飞,应追加曾庆飞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应一并予以查明后,确定应否予以追加。鉴于上述理由,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同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李秀洁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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