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红红金轩超市、杨晓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22民初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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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417号案件名称
环县红红金轩超市、杨晓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环县红红金轩超市;杨晓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1022民初3417号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红星小区1幢1单元07号商铺。经营者:李月红,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被告:杨晓文,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与被告杨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经营者李月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晓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杨晓文向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支付烟款13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日,被告从原告门市处赊购“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烟,总计烟款13401元,被告承诺半个小时内付款。但未按约定时间支付。2021年5月31日,原告经营者李月红找被告要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杨晓文未答辩,其在微信中称出具借条及欠款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5月2日,被告杨晓文在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赊烟。2021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月红现金13401元。借款人:杨晓文2021年5月31日”。后经原告经营者李月红催要被告杨晓文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与被告杨晓文曾建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香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烟款,在原告经营者李月红催要下被告杨晓文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要求被告杨晓文支付烟款13401元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晓文支付原告环县红红金轩超市(经营者李月红)买卖香烟款13401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杨晓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欢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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