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凤、崔红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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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新凤、崔红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新凤;崔红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凤,其,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红旌,男,1996年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张新凤与被执行人崔红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2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5,27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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