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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凤、崔红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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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新凤、崔红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新凤;崔红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凤,其,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红旌,男,1996年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张新凤与被执行人崔红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2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5,27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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