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益与罗维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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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89号案件名称
丁小益与罗维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丁小益;罗维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89号 申请执行人:丁小益,女,汉族,199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罗维宝,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丁小益与被执行人罗维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做出的(2021)渝0116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志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小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4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维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维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9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罗维宝兑现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高强书 记 员 苟鹏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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