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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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74号案件名称
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8640元,违约金1687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某某主动履行35000元,并与庆阳居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某某在2021年12月前履行3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2年12月前履行完毕。执行费1743元周某某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7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王继彬审判员脱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震 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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