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姜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6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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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6078号案件名称
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姜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姜杉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6078号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聚贤西园47号1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87311661T。法定代表人:裴立群,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会,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杉,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娜,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系被告父亲。住辽宁省凌海市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想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致尚雅居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吕秀梅人民陪审员 刘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安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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