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楚仪、戴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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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296号案件名称
刘楚仪、戴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楚仪;戴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楚仪,女,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戴志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元,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12003.79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1元、执行费3153.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29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安审 判 员 杜 外审 判 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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