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宝莹、吕忠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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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865号案件名称
闫宝莹、吕忠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宝莹;吕忠学;张久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闫宝莹,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吕忠学,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久珍,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宝莹与被执行人吕忠学、张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久珍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闫宝莹亦只要求被执行人张久珍以工资偿还债务。本案属长期履行情形,可以终结结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的工资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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