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松坡图书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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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15号案件名称
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松坡图书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松坡图书馆;邵阳市美术馆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15号原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金瑞创业基地原晶源电子检测中心****。法定代表人:谭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松坡图书馆,住所地,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爱莲文化艺术中心内**iv>法定代表人:金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跃亮,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美术馆,住所地,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艺术中心iv>法定代表人:刘展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美术馆员工。原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松坡图书馆、邵阳市美术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松坡图书馆、邵阳市美术馆的起诉,且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松坡图书馆、邵阳市美术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松坡图书馆、邵阳市美术馆的起诉。审 判 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姜思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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