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真、李长石等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豫1622刑初5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2刑初502号案件名称
胡玉真、李长石等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玉真;李长石;程应朝案件缘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2刑初502号自诉人胡玉真,女,汉族,1937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自诉人李长石,男,汉族,1939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胡玉真。被告人程应朝,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文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胡玉真、李长石以被告人王学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玉真、李长石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究被告人王学华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自诉人胡玉真、李长石提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玉真、李长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王俊武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珂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