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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白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003民初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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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807号
  • 案件名称

    赵某、白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某;白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003民初4807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白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赵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且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结婚后没多长时间就开始两地分居。原被告分居后,从未有任何感情和生活上的联络。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也无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要求离婚,被告白某同意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三、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或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永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莉书 记 员 徐银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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