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焕文、杨顺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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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22号案件名称
谢焕文、杨顺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焕文;杨顺钊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谢焕文,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顺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27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谢焕文与被执行人杨顺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顺钊没有按照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土地审批及建设审批手续,本案涉案小区没有达到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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