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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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淳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应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3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款项共计6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实际领回案件款65000元。被执行人任某某暂无能力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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