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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班·艾山、陈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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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677号
  • 案件名称

    库尔班·艾山、陈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库尔班·艾山;陈建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男,1966年4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库尔班·艾山与陈建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建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刚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审判员    李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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