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赵新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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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25号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赵新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赵新亮;李云云;王红儒;李丹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新亮,男。被执行人:李云云,女。被执行人:王红儒,男。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赵新亮、李云云、王宏儒、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新亮、李云云、王宏儒、李丹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94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新亮、李云云、王宏儒、李丹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向被执行人赵新亮、李云云、王宏儒、李丹丹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赵新亮、李云云、王宏儒、李丹丹未履行执行款为:申请标的为454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冬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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