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普迹镇长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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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580号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普迹镇长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普迹镇长江批发部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5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普迹镇长江批发部,经营场所浏阳市普迹镇株浏路51号。经营者:张伟立。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普迹镇长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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