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柱、刘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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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698号案件名称
王连柱、刘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连柱;刘玉良;栾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69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柱,男,1967年3月24日,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玉良,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执行人栾丽,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王连柱与被执行人刘玉良、栾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011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连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1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2019年6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执行,向本院恢复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及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郭京生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玉良、栾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王连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恢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城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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