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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与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3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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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0368号
  •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鹏飞;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30368号原告:张鹏飞,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8区。被告: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南里115号楼1层101室-103室。法定代表人:步小刚。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我货款126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我与被告合作期间,被告欠付我货款12676元,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9日,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步小刚向张鹏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鹏飞伊利常温牛奶货款27897元,承诺于4月30日开始每天还2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庭审中,张鹏飞表示其经营的北京天赐鹏飞和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品牌牛奶的批发,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在其注册地经营一家名称为通源果蔬超市的商店,张鹏飞向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供应品牌牛奶,因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欠付货款,故向张鹏飞出具了上述欠条,张鹏飞主张自欠条出具后,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4000元并退货1221元,为此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另,张鹏飞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天赐鹏飞和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因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向张鹏飞个人出具了上述欠条,故由张鹏飞个人主张相应债权,其放弃相应权利。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张鹏飞提供的欠条及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张鹏飞与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结算后,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并未按承诺付款,构成违约,故对于张鹏飞要求步步通源次渠分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鹏飞货款1267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北京步步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次渠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小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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