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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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589号案件名称
赵某、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某;陈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589号原告:赵某,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陈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张某,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其与被告陈某已就涉案房屋达成折价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缓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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