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红与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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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498号案件名称
徐丽红与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丽红;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98号原告:徐丽红,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宏亮,经理。 被告:许毛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徐丽红与被告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丽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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