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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红与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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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498号
  • 案件名称

    徐丽红与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丽红;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98号原告:徐丽红,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宏亮,经理。        被告:许毛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徐丽红与被告吉林省军合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毛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丽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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