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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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152号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小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152号原告: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202房。法定代表人:吴兰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兵,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斌斌,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小明,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小明的起诉。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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