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云、韩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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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76号案件名称
马学云、韩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学云;韩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76号原告:马学云,男,1974年12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贵德县。 被告:韩平,男,1976年1月3日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贵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云与被告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云于2021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云撤回对被告韩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韩平负担。 审判员 许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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