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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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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819号
  • 案件名称

    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819号原告:冯银辉,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武双印。原告冯银辉与被告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冯银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银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原告冯银辉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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