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819号案件名称
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银辉;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819号原告:冯银辉,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武双印。原告冯银辉与被告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冯银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银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原告冯银辉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社贺、赵延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95号 下一篇 张福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