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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良、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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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609号
  • 案件名称

    刘青良、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青良;李邓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609号原告:刘青良,男,1963年10月2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陆成,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邓彬,男,1982年9月22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刘青良与被告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刘青良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刘青良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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