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良、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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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609号案件名称
刘青良、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青良;李邓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609号原告:刘青良,男,1963年10月2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陆成,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邓彬,男,1982年9月22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刘青良与被告李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刘青良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刘青良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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