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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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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652号
  • 案件名称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652号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被告:王跃,男,年龄4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与被告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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