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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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652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王跃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652号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被告:王跃,男,年龄4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与被告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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