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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刚、潘相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5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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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5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范小刚、潘相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范小刚;潘相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小刚,男,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潘相朝,男,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刚与被执行人潘相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微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457.25元且已交付申请执行人。3、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调查取证的形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2日、7月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询问,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6317.7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殿勇审 判 员 张永祥审 判 员 张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海旭书 记 员 李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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