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芙菊、闻喜县启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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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201号案件名称
毛芙菊、闻喜县启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毛芙菊;闻喜县启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2201号原告:毛芙菊,女,汉族,闻喜县。被告:闻喜县启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程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芙菊与被告闻喜县启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毛芙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芙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芙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芙菊负担。审 判 员 马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东杰书 记 员 陈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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