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宇与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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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114号案件名称
冯宇与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宇;张建菲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14号原告:冯宇,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建菲,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镇赉县。 原告冯宇与被告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冯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冯宇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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