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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宇与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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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114号
  • 案件名称

    冯宇与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宇;张建菲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114号原告:冯宇,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建菲,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镇赉县。        原告冯宇与被告张建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冯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冯宇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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