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涂斌与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恢4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恢4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涂斌与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涂斌;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恢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斌,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沈慎,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崔时琦,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组织机构代码39449138-2。法定代表人:崔时琦,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涂斌与被执行人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涂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崔时琦银行存款5251元,扣缴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无剩余存款;(二)查明被执行人沈慎、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封崔时琦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及跃层(不动产权证号:31××**);(三)查明被执行人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四)查明被执行人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公司无证券登记数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皖1502执恢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沈慎、崔时琦、六安市韵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涂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