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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岭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5刑初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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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刑初272号
  • 案件名称

    李新岭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新岭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岭,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新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岭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新岭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北区快速路万柳村大街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隧道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李新岭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岭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新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新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李新岭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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