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洪波、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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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528号案件名称
苏洪波、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洪波;罗志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528号原告:苏洪波,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志荣,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苏洪波与被告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苏洪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洪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志荣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苏洪波负担。审 判 员 谢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蒋语孜书 记 员 刘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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