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卓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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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390号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卓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卓拉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卓拉,曾用名李国政,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卓拉没收财产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2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万元已被(2021)川1322执1354号案件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与被执行人户籍地网格员联系,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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