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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1112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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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刑初86号
  • 案件名称

    魏志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魏志学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11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魏志学,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解放村****。2021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文书号五检刑诉﹝2021﹞53号指控事实2020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志学酒后驾驶川LXF4**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行驶至中心路时被交警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魏志学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9.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魏志学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魏志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魏志学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志学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魏志学系初犯,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魏志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万 粟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赵泰云书 记 员 熊  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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