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25民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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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25民初1353号案件名称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25民初1353号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向阳路56号。法定代表人:牛岩,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男,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孙玉英,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玉英立即给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6615.16元,本息合计56615.1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被告偿还利息至本金结清时为止。事实和理由:借款人孙玉英于2011年3月23日在朱家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现余额30000.00元,利息26615.16元,贷款于2012年3月20日到期,现已逾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本案无法送达,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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