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5执6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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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执6679号案件名称
宋金栋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金栋;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5执6679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栋,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史凤霞,经理。宋金栋申请执行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2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金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租车押金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金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宋金栋申请执行的给付租车押金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金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金栋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金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鼎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华审判员 刘云成审判员 宋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道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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