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胡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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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293号案件名称
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胡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胡松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22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楼18层1803内1803。法定代表人:陈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雨,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薇,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松,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冯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松、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2324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松、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胡松、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23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胡松、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胡松、北京摩力支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姜丽娜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 芬书 记 员 邹 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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