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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修曙、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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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92号
  • 案件名称

    韩修曙、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韩修曙;梅锦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韩修曙,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竞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锦芳,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韩修曙与被执行人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9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锦芳已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祥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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