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修曙、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92号案件名称
韩修曙、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修曙;梅锦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韩修曙,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竞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锦芳,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韩修曙与被执行人梅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9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锦芳已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祥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思暄、刘彩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83号 下一篇 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胡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2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