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海、被执行人尚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4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83号案件名称
杨文海、被执行人尚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文海;被执行人尚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海、被执行人尚辉:申请执行人杨文海与被执行人尚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陕0431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海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000元垫付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尚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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