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刘燕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4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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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41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涛、刘燕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涛;刘燕喜;周焕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高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工长,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刘燕喜,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周焕忠,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燕喜、周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18)津0113执4128号。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燕喜、周焕忠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于2021年12月底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沛审判员 刘家红审判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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