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进发、李显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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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783号案件名称
朱进发、李显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朱进发;李显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朱进发,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李显平,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朱进发与被执行人李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701民特2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5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李显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显平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李显平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显平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查到被执行人李显平名下×××车辆并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因此无法处置;2021年9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李显平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显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人朱进发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显平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显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朱进发,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进发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进发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李显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进发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01执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审判员 帕木审判员 刘美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彦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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