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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灿辉、郑月欢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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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辖终198号
  • 案件名称

    郑灿辉、郑月欢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灿辉;郑月欢;谭志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灿辉,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月欢,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梓谦,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强,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潮活,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妮,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月欢、郑灿辉因与被上诉人谭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1)粤0705民初33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会法院认为:谭志强是起诉要求郑灿辉、郑月欢按案涉《欠款》的约定支付赔偿款及其利息,而案涉《欠款》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因赔偿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谭志强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此,新会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郑灿辉、郑月欢的管辖异议申请理据不足,新会法院不予支持。郑灿辉、郑月欢上诉称,撤销新会法院作出的(2021)粤0705民初3377号之一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纠纷是基于双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谭志强也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情形,应当依法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会法院受理本案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二、新会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新会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的“案涉《欠款》未约定管辖法院”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明显错误。本案中谭志强出具《欠款》是用于主张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于谭志强诉请的款项是否真实有效,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但一审法院直接以案涉《欠款》未约定管辖法院为由,认定本案系因赔偿款支付问题发生的争议,等于否定了双方的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同时,谭志强主张的运输合同是否客观存在对本案的进一步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一审法院遗漏了对运输合同的审查,一方面极易产生错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漏审漏判,违反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因此,一审法院既然认可谭志强的主张,认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则本案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其有管辖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谭志强辩称,一、郑灿辉一审请求为驳回起诉与上诉请求不一致,超过二审审查范围,应予以驳回;二、郑灿辉否认双方合同关系,二审又主张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应以运输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自相矛盾,因此不应采纳其陈述;三、双方曾经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该法律关系,郑灿辉出具欠款是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新协议,现谭志强是诉请其履行该欠款协议并非运输合同,假若如郑灿辉所述,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基于其亲笔签名的欠款,这一基本证据、基本事实和提起的诉讼,新会法院显然有管辖权;四、法院管辖应以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为据,不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或一般合同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不影响实体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谭志强在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内容,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组织听证,谭志强未能提供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郑灿辉、郑月欢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会法院裁定驳回郑灿辉、郑月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3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昌 波审 判 员 陈 雪 娟审 判 员 梁 慧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欧阳群星书 记 员 赵 洁 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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