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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华芳、金艺丹等姜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702执恢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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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恢663号
  • 案件名称

    潘华芳、金艺丹等姜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潘华芳;金艺丹;姜国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702执恢663号金艺丹、姜国庆: 申请执行人潘华芳与被执行人金艺丹、姜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07)金婺民一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华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浙0702执恢663号案件执行完毕,原执行案号(2007)金婺执字第1977号全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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