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华芳、金艺丹等姜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702执恢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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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恢663号案件名称
潘华芳、金艺丹等姜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潘华芳;金艺丹;姜国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702执恢663号金艺丹、姜国庆: 申请执行人潘华芳与被执行人金艺丹、姜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07)金婺民一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华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浙0702执恢663号案件执行完毕,原执行案号(2007)金婺执字第1977号全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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