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郭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81执恢1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81执恢119号案件名称
赵亮、郭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亮;郭冬;郑灿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郭冬。被执行人:郑灿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500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丙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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