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芳、黄燕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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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682号案件名称
冯秀芳、黄燕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秀芳;黄燕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敏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峰,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琪,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冯秀芳因与被上诉人黄燕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春成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冯秀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被上诉人黄燕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燕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冯秀芳向黄燕峰退还押金43600元、预付租金21800元,合计654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65400元为本金基数,自递交诉状之日起,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冯秀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冯秀芳向黄燕峰退还押金218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冯秀芳向黄燕峰退还租金21800元;三、驳回黄燕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8元,由黄燕峰负担239元,冯秀芳负担47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黄燕峰。冯秀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黄燕峰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燕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黄燕峰在2020年4月15日前并未将商铺钥匙交回冯秀芳,因4月12日电话沟通交租,黄燕峰才告知冯秀芳其不想租住。3月15日至4月15日商铺实际都由黄燕峰使用。故黄燕峰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该期间的租金21800元。二、根据广州敬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的内容为复工时间定在2020年2月29日的《复工通知》来看,涉案商铺3月份不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三、2020年3月6日,黄燕峰向冯秀芳转账21800元租金,说明其在经历疫情后自愿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之中根本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涉案商铺所在水电市场已经发出复工通知的情况下,黄燕峰仍可在案外人搬走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使用商铺,但其仍交还钥匙并要求退租,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四、综合本案来看,黄燕峰并未实际经营,其4天倒买倒卖合同,转手将合同转租出租,每月净赚5000元,连押金也收高9400元,该行为明显缺乏诚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黄燕峰答辩称:请求驳回冯秀芳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查明是因为新冠××疫情而对涉案商铺的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但这并非是黄燕峰意图恶意违约。一审判决也是从公平、合理、共担损失的角度合理调整了违约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准确无误。二、对于租金问题,因为涉案商铺属于国有企业的物业,可享受2020年2、3月份租金全免的优惠。一审判决也是对于上述第一点的公平、合理、共担损失的原则进行考虑而酌情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冯秀芳需退还租金及押金是准确无误的。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冯秀芳虽上诉称其无须退还押金21800元及黄燕峰已付的一个月租金21800元,但本院审理期间,冯秀芳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冯秀芳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冯秀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冯秀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旭彭诗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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